篇一:会诊制度内容及形式
会诊的制度3篇
什么是会诊制度篇一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帮助提出诊疗看法或供给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会诊的制度篇二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适时申请会诊。
二、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与。
三、住院病员会诊:
1.科间会诊:
(1)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同意后,填写会诊单送医务科,应邀会诊的科室,须派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前往会诊,晚上一般应由总值班医师前往会诊。
(2)对一般会诊在二天内完成,急会诊电话通知,随请随到,若需要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会诊后须在会诊单上仔细填写诊治看法,供申请科参考执行。
2.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与,申请科作好病员及资料准备,由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与。
3.院外会诊:由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病区副主任以上医师同意签字,由医务科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必需时携带病史,陪伴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史资料寄发有关医院,进行书面会
诊。
4.会诊时申请医师和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须在场,向会诊医师仔细介绍病情,供给有关检查资料等。
5.重点抢救或危重病例,经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提请医务科同意,可组织院内外大会诊,由医务科组织有关科或有关外院参与,应由科主任主持。院领导或医务科参与,必需时可请病员单位派人参与,在汲取各方面对治疗的看法后,由所在科作出治疗决议。
四、门诊会诊,可直接将会诊目的、要求写在门诊卡上,由病员直接前往被请会诊的科室进行会诊,由门诊主治医师或组长予以会诊,将检查及处理看法仔细记载于门诊卡上并转回,供申请医师参考处理。
五、急诊科会诊(详见急诊会诊制度)
六、接受院外会诊,由医务科依据会诊要求与有关科联系,由科主任指派有阅历的医师适时前往会诊。
会诊制度篇三
一、目的为了使患者得到适时、精准的诊断和治疗,特订立会诊制度。
二、定义
会诊的流程标准。会诊包含: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赴外院会诊。
三、职责
1、医务部主任负责订立和修订会诊制度。
2、医疗科室医师负责执行会诊制度。
3、医疗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会诊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全院会诊制度的执行。
5、院长负责监督和检查医务部主任会诊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会诊对象
急诊、门诊、住院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特别病例和三日未确诊病例。
2、会诊人员资格
原则上会诊人员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负,紧急情况下除外。
3、会诊申请
(1)科内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向科主任提出口头会诊申请,科主任批准后执行。
(2)科间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主治医师以上资格医生审核签字,送达被邀请的科室执行。
(3)急诊会诊申请
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立刻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病情特殊紧急可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立刻送达被邀请科室执行,或用电话邀请先执行,后补写书面会诊单。
(4)院内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批准。由临床部或总值班通知受邀请科室后执行。
(5)院外会诊申请
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会诊单,科主任签字后,上报医务部批准。
医务部负责与有关医院联系,发出邀请函;紧急情况时,可由医务部派人派车前往;必需时也可由申请会诊科主任携带病历,陪伴患者到外院会诊;也可将电子病历资料,网上转发有关医院,进行远程会诊。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申请
由院外医院邀请,填写院外会诊邀请函,医务部审核后,上报院长审批。
4、会诊人员
(1)科内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内有关医务人员参与。
(2)科间会诊人员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负,特别情况除外。
(3)急诊会诊人员
被邀请科室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资格人员担负,特别情况除外。
(4)院内会诊人员
由医务部主任主持,应由被邀请科室主任或专家担负,医务部确定会诊时间及组织相关人员参与。
(5)院外会诊人员
由医疗院长主持,应由市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科主任或专家担负。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人员
由我院科主任或专家担负,在不影响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会诊时间
(1)科内会诊时间
由本科主任依据情况自行按排。
(2)科间会诊
在接到会诊单2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病情较轻的患者,可由医护人员带领到专科会诊。
(3)急诊会诊
必需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病情特殊紧急会诊必需在接到书面申请单或电话后10分钟到达会诊科室,不得耽搁。
(4)院内会诊
在接到书面申请单后12个小时内完成。
(5)院外会诊
应有临床部与院外受邀请单位协商后确定时间。
(6)赴院外会诊或手术时间
应由临床部确定。
6、会诊记录
全部会诊均由主管医生填写会诊申请单,汇报病情。受邀会诊医生会诊完毕后,要在会诊患者病历中详实记录会诊记录,会诊记录上
要有会诊医生的手写签名,并归档到病案中。
篇二:会诊制度内容及形式
会诊记录
l.一般院内会诊由被邀请者诊视病人后在会诊申请单上写上会诊意见,主管医生应组织实施会诊意见,并将实施情况记载于病历上。科内专业之间会诊可口头提出意见或写在病程记录上。
2.联科会诊由经治医师记录会诊时每位出席者的发言,摘要写在病程记录中,(必要时)被邀请者应将会诊意见记载于会诊申请单上。
会诊的形式与方法
1.科内专业之间会诊可口头邀请。
1.
(病区)与科(病区)会诊由科(病区)主任决定,会诊单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签名,被邀请科室应在48小时内派主治以上医师前往会诊。急会诊手续可简化,被邀科室当班值班主治医师或(代主治)应在10分钟内到达,特急会诊可电话通知。
2.
门诊或急诊的会诊由当班的主治医师或代主治医师决定。病情危重可由其他医护人员代替决定。由首诊科室医师写好门、急诊病历及诊断意见后,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医师到诊室会诊。会诊后直接处理或写上意见后送回原科室处理。
3.
手术台上会诊由主刀医师或上级医师决定,电话通知相应科室的医师,被通知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现场(如因事不能到场必须说明原因,并提出代替人)。
4.
各科联合会诊适用于病情复杂,同时有多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病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由医务科组织。
5.
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本院医生被应邀外出会诊时应指派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6.
科内、院内、院外的会诊内容:经治医师做好会诊前的准备,要详细介绍病史并做好会诊记录,会诊中,参加会诊的人员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详细检查病人,发扬技术民主,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篇三:会诊制度内容及形式
【会诊制度(完整版)】
一、凡遇疑难、危重病例,需要他科协助诊治的,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会诊包括科内会诊、科间会诊、急诊会诊、院级会诊、外请专家会诊、多学科联合会诊。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人员参加。
(二)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经治医师填写会诊记录单。常规会诊应在24小时内完成,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三)急诊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携带必备的器械,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确因抢救病人不能完成会诊任务的,应即刻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通知总值班。
(四)院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一般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
院级会诊流程:
1、会诊前:经治医师将病历资料准备完善,医务科收到申请后,组织各相关科室专家参加会诊。
2、会诊时:医务科工作人员负责协调会诊,被邀请专家准
/6时参加会诊。申请会诊的科室主任主持会诊,经治医师汇报病历,提出提请会诊需要解决的诊疗问题,上级医师补充;
被邀请的专家到病房查看病人,询问病史,仔细查体后进行集体讨论,提出会诊意见,经治医师详细记录,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发言。
3、会诊后:经治医师书写会诊记录,并将专家会诊提出的诊疗方案和执行情况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五)外请专家会诊:遇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或本院无相应学科,或者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外院会诊的,可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外请专家会诊流程: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并与有关专家和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主持。申请会诊科室按要求填写《外请专家申请表》和《外请专家会诊反馈表》,报医务科备案。
(六)多学科联合会诊:对疑难危重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应实施多学科联合会诊,为患者制定最佳的住院诊疗计划。恶性肿瘤患者的多学科联合会诊应有肿瘤内科医师和临床药师参加。对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超常规、超剂量、新途径的用药方案,应由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通过病例讨论确定。多学科联合会诊流程参照院级会诊。
/6三、应邀参加会诊的医师应本着对患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配合,认真阅读病历,仔细查体,积极提供有助于诊断和治疗的意见和建议。
四、各科室要安排好值班工作,确保按规定的时限完成会诊任务。常规会诊应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前往会诊,急会诊在工作时间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非工作时间先由一线值班医师会诊,根据患者情况必要时请二线医师及时前往会诊,协助处理,完成会诊任务。院级会诊应派科主任或诊疗小组组长参加。
五、单人单科常规会诊和急会诊时,邀请会诊科室的经治或值班医师应陪同会诊,详细介绍病情。
六、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完成与会诊有关的医疗文书的书写。单人单科会诊时会诊记录单另页书写,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多学科联合会诊时,由经治医师在病程记录纸上书写会诊记录,紧接病程记录,不需另立单页,但需在横行适中位置标明题目“会诊记录”。其内容应包括会诊日期、参加会诊的人员姓名、职称以及会诊医师对病史和体征的补充和诊疗意见等。
七、医务科负责检查会诊制度落实情况,将院内会诊制度纳入医疗质量考核体系中,并与科室奖金挂钩。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抢救工作应由诊疗组长、主治医师或经治(值班)医师组织,重大抢救应由科主任或院领导参加组织,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
/6二、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常规,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发生。
三、抢救工作中遇有诊断、治疗、技术操作等方面的困难时,应及时请示、迅速予以解决。一切抢救工作要做好记录,要求准确、清晰、扼要、完整,并准确记录执行时间。
四、医护人员要密切合作,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严格执行口头医嘱制度与流程。
五、因抢救过程中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的,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六、各种抢救药物、输液输血的安瓿、空袋等用完后要集中放置,以便查对,经医护双方核对记录后方可弃去。
七、抢救车的物品和药品使用后及时归还原处,及时清理补充,并保持整齐清洁。
八、危重病人下病危医嘱时,病危通知书一式三份,病人家属签字后,一份交病人家属,一份入病历,一份报医务科。特殊病情突变的危重病人,应及时电话报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
九、危重患者抢救过程要按照要求记录在病历和《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内。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凡死亡病例均应进行病例讨论,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6特殊病例即时完成;
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完成。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科室医护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医务科及医患办人员参加。
三、讨论中应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因(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及诊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
四、讨论记录应详实记录在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应及时进行疑难病例讨论。
二、讨论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本科室有关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
三、对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报医务科,组织院级疑难病例讨论,必要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会诊。
/6四、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医师提出,经治住院医师将相关医疗资料收集完备,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
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
参加讨论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讨论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五、讨论情况应详实记录在病历和《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内。
—END—
/6
篇四:会诊制度内容及形式
会诊制度(共五则)
第一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诊会诊可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5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会诊由科主任或总住院医师负责组织和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请科室。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要填写会议记录。
五、全院会议: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科室共同协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部同意并由医务部指定并决定会诊日期。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议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部,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医务部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和医务部原则上应该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应有选择性地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原则一年举行≥2次,由医务部主持,参加人员为医院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人员。
六、院外会诊: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须按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会诊要求
1.入院三天未能确诊的病例,或在诊疗过程中因病情变化,科内诊断治疗有困难,需要院内外技术支持,协助诊治的,均应及时申请会诊。会诊应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紧急情况下可先会诊,后填单)。
2.除急会诊可口头要求并需明确记录口头通知时间外,其它会诊需由护士将会诊单送达会诊科室和会诊医师,急会诊也应及时填写会诊单,以便会诊医师签署会诊意见和作为医疗责任的依据。对病情允许能自由活动、需要特殊器械和检查场地的患者尤其是眼科、耳鼻喉科等科室,可由提出会诊的科室事先与应邀科3.科内、中心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中,要详细检查,发扬学术民主作风,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
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5.会诊记录及时整理存入病历。
6.参加会诊的医师,应具有主治以上专科医师资格(含主治医师,下同。),一般由会诊科室指定的医师或各专科的二线值班医师负责,指定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因手术或科内抢救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诊时,可报告科主任另行安排主治以上人员及时完成会诊。急诊会诊可由专科总住院医师负责。
7.会诊时,因病人情况特殊或诊疗技术等因素,会诊医师室协商好,并指定专人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到应邀科室会诊。
未能提出明确的诊疗意见时,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对会诊医师提出指导性意见,必要时请上级医师
或科主任直接参与会诊。
8.会诊结束时,会诊医师应同邀请科室的医师一道,在遵守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原则下将患者的病情、医疗风险和诊疗意见告知患者,解答患方咨询。会诊后,会诊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跟踪和随诊。
9.提出院外会诊的科室,要协助医务科和院办做好被邀请医师的接待工作。
二、会诊形式
1.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要在24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如属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2.急诊会诊:被邀请的医师,必须随请随到,15分钟内必须到达,绿色通道急会诊10分钟内到达。
3.中心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中心秘书具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中心专家组成员参加。
4.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指已组建中心者,下同。)并报告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由申请科主任或中心主任主持,必要时医务科派人参加。
5.院外会诊:本院一时诊治有困难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因开展新的技术项目,需要院外医师来院指导诊疗技术操作的。由科主任提出,经中心主任同意,主治或以上医师按规定填写会诊单,报医务科批准后,与被邀请单位联系,经双方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主持。
6.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接到对方医院会诊单或电话邀请后,由医务科征得会诊科室或会诊单位指定的会诊者意见后,确定会诊时间后通知对方,并征询接送医师办法。
(2)非办公时间或对方指定医师急会诊时,被邀请医师必须先经科室主任同意,报告医务科或医院总值备案,交待安排好工作后才能外出会诊。会诊后必须到医务科补办会诊手续。
(3)所有院外会诊,必须持邀请单位的会诊邀请函到医务科登记备案。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4)执行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规定。
第三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请会诊时应认真填写会诊记录单,须将患者的简要病史、初步诊断意见及会诊目的书写清楚。各科室设立会诊单签收本,于送会诊单时一并交应邀医师或科室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使用物流系统送会诊单时须同时向邀请科室打电话通知,被邀请科室接到通知单后向邀请科室打电话确认并登记。
3、会诊时由邀请科室医师陪同并介绍病情,应邀医生会诊后,必须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提出明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或建议。如果会诊医师不能确定诊治是,请上级医师进行会诊。为危重症患者会诊时,会诊医师应为副高以上职称医师,紧急情况下值班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邀请科室进行会诊抢救同时,通知高级职称医师迅速到达参加抢救。
4、科内会诊:入院3天未确诊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进行全科会诊讨论。全科讨论仍未确诊的由科主任及时向医务处提出组织全院会诊,讨论结果应以专页记录于病历中。
5、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应邀医师一般须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诊记录。如需专科会诊的轻患者,可到持会诊单和病历由邀请科室工作人员问陪同到专科检查,会诊。
6、急诊会诊:必须实事求是地掌握急诊标准。一般急会诊,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上级医师签字同意,并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应邀科室应及时派医师前往。在特别情况下,可电话邀请,后补填会诊单,或在会诊单上注明“特急”二字,应邀科室必须立即派医师前往(10分钟内到达),不得延误。会诊时,申请医师必须在场,配合会
诊抢救工作。
7、院内会诊:疑难病例需多科会诊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科室及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处派人参加,必要时院长参加。
8、外院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或手术,由科主任提出,填写书面邀请函,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必要时请医务处或主管院长参加。
9、外出会诊。外院邀请我院医师会诊时,发出邀请函,由邀请医院与我院医务处联系,医务处根据会诊医院的要求,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派相关人员前往会诊。点名会诊时尽可能安排被邀医师前往。往返差旅费一律由邀请单位支付。节假日或夜间须经总值班同意后方能前往,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会诊。
10、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10.1、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
10.2、一般会诊需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进行,危重症患者会诊需
副高以上职称医师。
10.3、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充分准备,专人参加。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例,与会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技术民主,所有参加会诊的人员不论职称、年资,讨论问题时一律平等,要畅所欲言,以提出明确的会诊意见。主持人要进行小结,遇有意见分歧,由上一级医师或科主任提出诊疗方案。
10.4、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第四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患者所患疾病涉及到多个专业,暂时无法明确诊断或是治疗效果不佳的疑难病例,经治医师应及时提出会诊申请。会诊包括科内不同专业间会诊、科间平(急)诊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
二、科内不同专业间会诊
患者收治应本着按专业收治的原则,如患者罹患本科其它专业疾病,应请本科相关专业医师会诊。邀请者应开具会诊医嘱,受邀者亲自诊查病人后,按规定完成会诊记录的书写。
三、科间会诊
(一)各科必须安排具有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进行科间会诊。各科负责会诊的医师应将联络方式留存在护士站,便于联系。
(二)科间会诊由医疗组查房后提出(急、危重患者由当班上级医师查房后提出),经治医师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填写会诊申请单(急诊要注明),开医嘱,交主班护士执行。
(三)平诊会诊时,受邀科室主班护士签收会诊申请单后,应及时将会诊邀请单交给负责会诊的医师。负责会诊的医师必须在护士接到会诊邀请单后24小时内完成会诊工作。
(四)如遇急性病和危重病例,可申请急诊会诊。急诊会诊时,邀请会诊科室电话通知受邀科室主班护士或值班护士,并在会诊记录单上注明邀请时间;受邀科室主班护士或值班护士接到急会诊邀请电话后,应立即通知会诊医师按照规定时间到达邀请科室。受邀请科室医师必须在接到会诊邀请单或请求急诊会诊电话后10分钟内到位。
(五)各科应建立会诊邀请单送达登记本,邀请会诊与受邀请会诊科室应分别如实登记会诊邀请单送出和会诊邀请单送达时间,由受邀科室接受会诊邀请单的工作人员签名,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六)受邀医师会诊时,邀请科室医师应予陪同查看患者,向其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听取会诊意见。经治医师无特殊事由,不得缺席。经治医师因故不在科室时,邀请科室接待医师应将会诊情况及时转达经治医师或向科主任汇报,尽早落实会诊意见。
(七)受邀请会诊科室应及时派医师会诊,会诊医师处理如有困难,应及时向其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汇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如发现下级医师会诊意见有不妥之处,有责任和义务到邀请会诊科室补充和完善会诊意见。急诊值班时,值班医师处理涉及其它专科疾病时,应邀请相关专科医生会诊。
(八)进修医师、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进行会诊。负责会诊的医
师接到急诊会诊邀请后,如遇手术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会诊时,可由其他住院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先行会诊。待特殊原因解除后,负责会诊的医师应立即到邀请科室对该会诊记录单
进行审阅、修改并冠签名。
(九)会诊记录单上应如实记录申请会诊时间与会诊时间,会诊时间为会诊医师到达邀请科室的时间。
(十)不得滥用急会诊。对于滥用急会诊名义邀请会诊者,医务科接到受邀科室投诉后,将对邀请科室进行严肃处理。
四、院内与院外会诊
科主任组织全科医师讨论后,认为需要邀请院内或院外专家会诊时,由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中应简要介绍患者病情、拟定会诊时间、拟定邀请本医院或其它医院会诊专家名单,由医务科负责联系并确定会诊地点。
院内会诊,应由医务科组织并派人参加。
院外会诊,须征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明确给付外请专家劳务费用方式,报请医务科同意后,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邀请相关医院专家参加会诊。
第五篇:会诊制度
会诊制度
一、会诊要求及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会诊指征,既要防止该会诊而不及时会诊的失职现象,又要避免不必会诊
或不急于会诊就轻率决定会诊的现象。
2、凡会诊都要按规定填写会诊申请单。
3、会诊必须及时,普通会诊要在接到邀请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紧急会诊5分钟到达。受邀科室不得以非本专业等借口拒绝会诊。
4、保证会诊质量。普通会诊要由主治医师完成,院内会诊由主任(副主任)医师完成。值班时间会诊由值班医师完成,会诊时发生明显分歧或遇疑难病人时,会诊医师要主动邀请上级医师完成会诊任务。
5、会诊医师要详细阅读病历,亲自诊查患者,补充必要的检查,详细记录会诊意见,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和建议,标明会诊时间并具体到分钟。会诊过程中尊重病人的知情权,需自费药品或医用材料及特殊用药在会诊记录中注明,并告知患者及代理人履行签字手续。会
诊过程中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禁会诊医师不亲自查看病人、电话会诊。
6、会诊中要认真询问病史,仔细查体,必要时双方可展开讨论,以得出更好的会诊意见。
7、集体会诊时,经治医师要认真做好会诊前各处资料的准备工作,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进行小结。主管医师做好会诊记录。
二、会诊的形式:(一)科内会诊
1、对本科的疑难、危重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由经管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提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会诊讨论。
2、会诊时由经管住院医师在会诊前做好会诊的各项准备工作,如X光片、心电图等;会诊时详细报告病历和诊治情况、会诊目的,通过讨论,以明确诊断治疗意见。(二)科间会诊
1、凡病人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可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同意,填写和签发会诊单,提出会诊要求和目的,递交会诊科室。
2、应邀科室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会诊,以保证会诊质量。
3、会诊医师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疑难病症或与邀请科室在诊断上有明显分歧时,应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再次前往会诊。
4、会诊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直接听取会诊意见。
5、凡需进行专科会诊并要做专科检查的病人,可经联系预约后,由医护人员陪同前往专科会诊。
6、门诊病人病情复杂,应先请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会诊,如本科不能解决,需请他科会诊的,必须将会诊科别、会诊目的写在门诊手册上,嘱病人挂相应科室号,分诊护士予以优先分诊。病人到会诊
科室就诊时,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诊治,将会诊结果记录在门诊
手册中,并提出处理意见酌情嘱病人回原科室治疗,如属本科疾病则留本科继续治疗。
7、急诊科病人需请他科会诊应按首诊负责制规定执行。急诊病人病情涉及他科时首诊医师应请病人或家属立即挂有关科室号,到相关科室会诊。如病情危重不能搬动时可由首诊
医师或护士电话邀请有关科室医师来本科紧急会诊。诊
疑难病人或病情需要多科共同协作治疗者或某些特殊病人可进行全院会诊。
1、全院会诊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提出,报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
知有关科室,会诊由科主任主持。
2、会诊时由经治住院医师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摘要记入病程记录中。
3、全院会诊时业务院长和医务科科长原则上应该参加,应力求统一会诊意见,统一明确诊治方案。(四)院外会诊
1、外请专家会诊
1)邀请外院专家会诊应由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到医务科填写外请专家申请单,由主管院长审批后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2)对外院会诊医师提出的重点检查与操作,必须经科主任决定是否执行。邀请外院专家来院帮助手术者,手术记录中应有外请专家的亲笔签名并注明医疗机构。
2、本院医师外出会诊
1)由外院与我院联系邀请会诊时,由申请医院先到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负责通知有关科室科主任,科室科主任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外出会诊的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会诊,以保证会诊质量。
2)未通过医院同意,自行外出会诊者,发生任何问题,院方不负责任。
(三)全院会
(五)急会诊
1、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会诊单各项目要填写完全、准确。
2、当患者病情危重时,可打电话通知对方,并问清接电话人的姓名。被邀请急会诊的科室,无论何人接到会诊单或电话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去会诊,实行首接负责制,绝不允许
以找不到人而中途不管,并坚决杜绝相互推诿,否则要追究其责任。
3、正常工作时间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决定会诊申请,值班时间由值班医师提出申请。被邀请的人员必须在10分内到达,不得拖延时间,以免影响抢救。会诊后应认真填写会诊意见。
篇五:会诊制度内容及形式
以下是关于会诊制度,希翼内容对您有匡助,感谢您得阅
读。
会诊制度(一)凡疑难病例,均应及时申请相关科室会诊。
申请会诊医师
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如化验、X光片等相关资料,填好会诊申
请单。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者对科研、教学故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
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者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
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
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者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者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
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
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
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者再请其他有
关科室会诊。
·
2、病房会诊
院内科间会诊申请必须经本科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同
意,会诊医师要求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担任(急症例外),会诊
医师接到会诊通知单后应签收并注明时间,并于24小时内前
往会诊。如有艰难不能解决,应请本科上级医师协同处理。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
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
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
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彻底负责的精神
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
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
如遇疑难问题或者病情复杂时,应立
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委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急诊科值班医师对于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
治的急、危、重症病人,由经治医师提出紧急会诊申请,并在
申请单上注明“急”字。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和邀请。会诊医师
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申请科室进行会诊。会诊时,申请医师
·
必须全程陪同,配合会诊及抢救工作。
4、院内大会诊
疑难病例需多个科室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
意,邀请有关医师参加。普通应提前1-2天将病情摘要、会
诊目的及邀请会诊人员报医务科。
医务科确定会诊时间,并通
知有关科室及人员。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
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5、院外会诊
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可邀请外院专家来院会诊。
由
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管病人的主治医师填写书面申请,包括
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
的及要求等情况,科主任签字送医务科批准。
由医务科或者相关
科室与有关医院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并负责安排接待事宜。
会诊由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或者分管副院长主持。
主治医师报告
病情,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
分管副院长审批。
6、外出会诊
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提供单位(医务科)介
·
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允许,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者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
担一切责任。
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
医师审核允许。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经治医
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子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
扬学术民主。
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
体诊疗方案。
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
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会诊制度(二)一、会诊范围
凡遇到以下情况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会诊。
(一)患者入院七日后仍未确定诊断者,必须在三日内组
织科内或者院内会诊。
(二)患者住院两周后治疗效果不显著并逐渐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报告的患者,诊断治疗尚不明确者。
(四)凡术前诊断不明确或者技术水平难以胜任的手术。
(五)患者有严重的并发症及多脏器伤害。
·
(六)对患者实施新开展的技术项目、技术操作。
(七)患者及家属对诊断、治疗过程提出异议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干部、老红军、海外侨胞、外
籍)。
二、会诊形式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者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组
织科内医务人员集体味诊。
(二)科间会诊:门诊由接诊患者的医师提出,上级医师
允许,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由病员直接到有关科室会诊。
如
遇不宜搬动的病员,应由接诊医师将会诊医师请到本科会诊或者
作相应辅助检查。
疗区由经治医师提出,并填写会诊单,经上级医师或者科主
任允许并签字。应邀医师要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并书写会
诊记录,写明会诊意见、会诊时间、会诊医师所在科室,并签
名盖章。不许口头会诊。
(三)院内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允许并确定会
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由科主任主持并请医务部参
加。
(四)医师外出会诊(执业)及外聘专家来院会诊。
(五)急会诊:申请科室要在会诊单上标明“急”字,应
邀科室应随叫随到。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
·
三、会诊要求
(一)科间会诊、院内会诊及急会诊的要求
1、应邀医师由主治医师以上担任。夜班或者节假日急诊会
诊可由值班医生担任。涉及相同专业医院设立两个疗区的科室,如心内科、神经内科、普外科、骨科,按照年月日的日期确定,原则上单日由1科负责会诊,双日由2科负责会诊。任何科
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委。
2、会诊医生如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值班期间疗区患者
病情不允许离开时,应即将请示上级医生或者科主任,上级医生
及科主任应尽快妥善处理会诊事宜。
值班医生应邀会诊,必须
向护士及相关专业疗区的值班医生说明去向。
3、会诊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详细汇报病史,明确
提出会诊应解决的问题,做好会诊记录,科主任要进行小结并
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4、凡提出会诊的科室,会诊前必须事先做出书面摘要报
送医务部,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组织,经治医生认真做好记录,医务部做好备案。
(二)医师外出会诊(执业)的要求
1、医师外出会诊(执业)为其它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
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必须经医院批准。未经医院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
2、医院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正、副高级职称),外出会诊
(执业)、调休、事假一天需请示报告,经医务部准假方可;
一周内超过两次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医务部备案。
3、会诊医师要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
的前提下进行外出会诊(执业)。双休日、节假日科主任外出
亦需到医务部登记批准。
4、医院批准医师接受会诊后,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
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
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
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
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
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
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法律、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医师在外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
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不许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邀请医疗机构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7、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要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情况报告院医务部。
医院将建立我院医师外出会诊
·
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8、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
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简要病情、邀请医师的专业、职称及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
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遇紧急情况用电话等方式提出会诊邀
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9、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要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
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
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
的6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节假日出外会诊的,医院
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8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
动报酬。
(三)外聘专家来院会诊的要求
1、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
自愿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院会诊时,经治科室要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允许
后,报请医务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彻底民事能力时,应征得
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允许。
2、申请外院会诊的科室,应由科主任提出,并填写“聘
请外院专家会诊审批单”及“邀请函”,经医务部允许,并报
主管院长签字批准。
医务部或者申请会诊科室应及时与有关单位
取得联系,确定会诊时间及有关事宜。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主
·
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也可采用远程会
诊。
3、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
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
邀请的,一切费用由医院承担;
属患者主动邀请的,费用由患
者承担。
·
篇六:会诊制度内容及形式
医院会诊制度一医疗会诊总则1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需要,主管医生有权提请科室病例讨论,或相关科室医生或院外医生对患者进行会诊。2请会诊必须开写医嘱并填写会诊单,会诊单内应写明简要病史、检查结果、会诊原因、所邀请的科室或医生、是否需紧急会诊等。急会诊需电话联系会诊科室值班医生或会诊医生。3会诊医生确定:3.1普通会诊由3年以上住院医师或以上级别的医生承担。3.2根据病情需要与指名会诊医生确认后,可以进行指名会诊。3.3急诊室及病房急会诊由二唤或二唤以上的当日值班医生承担。3.4院外会诊由Fellow2年以上的专科医生承担。3.5牙科会诊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住院或以上医生承担。4会诊医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4.1仔细阅读病历。4.2询问相关病史并作相应检查。4.3认真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名。4.4必要时直接与主管医生进行交流。5责任护士/主管医生关注患者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会诊。二医疗院内会诊1普通会诊:1.1请求会诊的科室主管医生开出会诊医嘱,填写电子会诊单。1.2会诊医生就专科问题向主管医生提出治疗意见。如首次会诊后,病人病情需再次会诊,需再次开具会诊医嘱。如需首次会诊医生会诊,需提前与会诊医生联系。1.3被邀科室根据会诊要求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2急会诊:2.1病房急会诊:a
请求会诊的科室主管医生先直接联系被邀科室医生,口头报告病情,开会诊单;
b被邀科室根据会诊要求安排人员在6小时内完成会诊。c被邀科室安排二唤或以上医生急会诊
2.2急诊科会诊:a急诊科医护人员直接拨打相关专科二唤或以上值班人员虚拟网;b值班人员接到虚拟网后,如情况较急,须在10分钟内赶到;如病情较缓,则与急诊医师协商后可于30分钟内赶到。3紧急会诊:3.1直接拨打相关人员虚拟网;3.2相关人员接到虚拟网后,直接赶到相应部门。三医疗院外会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补充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行为,特作如下规定: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外出会诊必须有请求会诊医院的会诊单(或传真件),会诊单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
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急会诊可由请求会诊医院先电话邀请,然后再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个别专科可视情况放宽到高年资主治医师,但必须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如未经医务科审核外出,其在外进行的一切医疗行为或造成的后果与医院无关。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受邀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234568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我院医务科。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在安排好本院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外出会诊,如遇急会诊等特殊情况,应安排相应资历的医师代替自己的工作。1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11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财务科,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2工作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50%,个人50%分配;业余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15%,个人85%的比例分配。医院财务科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四
外来病理资料会诊流程
12患者/家属去医务科办理病理会诊手续;病理资料送病理科:a组织学切片:由病理科Attending医师(或指定Fellow医师)完成;b细胞学涂片(包括细针穿刺细胞学)由病理科细胞学医师完成,并交Attening医师复核;c
病理医生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切片或加做其它检查项目。d病理医生签发报告并登记;病理资料交还患者/家属,并嘱咐患者/家属将报告送到医务科盖章。e在我院重切的HE切片以及加做的免疫组化、特染切片等及时编号并归入我院病理会诊切片档案。五外来医疗会诊院际会诊:若患者病情确需外院会诊的,经Attending医师申请,并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与有关单位联系,会诊时需有Attending医师或受委托的Fellow医师陪同,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会诊记录。六护理会诊总则1凡属复杂、疑难的护理问题和护理操作技术,均可申请护理会诊。
由要求会诊科室的责任护士提出,护士长同意后电话联系会诊人员。被邀请者接到电话
后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应在6小时内完成),并书写会诊记录。
3参加会诊人员原则上应由主管护师以上人员,或由被邀请科室护士长指派人员参加。4申请科室主管护士负责介绍患者的病情,并认真记录。七护理院内会诊1根据病人病情、诊断和治疗需要,病房主管护士有权向护士长提出申请或护士长在巡回病房过程中发现符合会诊条件的病例,联系相关护理专家会诊。2请会诊须说明简要病史、检查结果、会诊原因、是否需紧急会诊等。3主管护士汇报会诊病人的护理病历、原有的护理问题、护理措施效果,提出所需会诊的目的即需要专家解决的护理问题。4会诊专家确定:4.1会诊护理专家应为主管护师或以上级别,有专业特长;专科病房担任护士长5年以上或专科护士10年以上;对危重病人有组织、抢救、指挥能力;有丰富的理论知识,本科、大专文凭,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者。4.2根据病情需要可以进行指名会诊。5会诊专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5.1仔细阅读护理病历。5.2询问相关病史并作相应护理体检。
5.3会诊者对已实施的护理措施加以评价,对需解决的护理问题用科学的护理理论予以解释,用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加以指导。5.4认真填写会诊意见。5.5必要时直接与主管护士及主管医生进行交流。6责任护士关注病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得到会诊。八护理院外会诊
1为规范我院护士外出会诊行为,特作如下规定:2护士外出会诊是指护士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护理诊疗活动。3外出会诊必须有请求会诊医院的会诊单(或传真件),会诊单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床号、姓名、科室、疾病概况、拟邀请会诊专家姓名、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急会诊可由请求会诊医院先电话邀请,然后再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4外出会诊的护士必须具有主管护师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应的专科特长。5外出会诊的护士必须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如未经医务科审核外出,其在外进行的一切医疗行为或造成的后果与医院无关。6护士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记录。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7受邀护士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8受邀护士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9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我院医务科。会诊护士应当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10外出会诊的护士应在安排好本院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外出会诊,如遇急会诊等特殊情况,应安排相应资历的护士代替自己的工作。11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12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我院财务科,不得支付给会诊护士本人。护士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13工作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20%,个人80%分配;业余时间外出会诊,会诊费按照医院15%,个人85%的比例分配。医院财务科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九多学科疑难病联合门诊1多学科疑难病联合门诊采取预约制,设在门诊三号楼八楼特需门诊,按照联合门诊患者就诊流程有序就诊。
2适用范围:2.1门诊就诊时医生建议多科会诊的患者。
2.2病情复杂需多科专家协同诊断治疗的患者。
2.3门诊病人所患疾病诊断较为明确,但病情涉及多学科、多系统、多器官需要多个专科协同诊疗者。2.4在同一专科就诊三次以上或在多个专科就诊仍未明确诊断或诊疗效果不佳的患者。
2.5已在多家医院就诊,病情复杂,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进行多科综合诊治者。
出诊医师资格:本院各学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临床药师、临床营养师等。
目前开展的联合门诊有:戒烟联合门诊、糖尿病联合门诊、难治性便秘联合门诊、肿瘤营养联合门诊、腰腿痛联合门诊、肝脏肿瘤诊治联合门诊、炎症性肠病联合门诊。5联合门诊中护理部承担以下工作:5.1病人常规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脉搏并记录5.2做好病人初始评估(简要病史、各类相关评估表、各项检查结果登记等)5.3与相关出诊医生沟通,有序安排病人就诊5.4宣教如何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生活习惯5.5整理患者就诊信息,输入电子登记表,便于资料收集5.6安排患者下次复诊时间5.7根据专科要求开展复诊病人电话随访工作并记录
联合门诊收费标准:
三位医生联合出诊:600元/次
四位医生联合出诊:800元/次
五位医生联合出诊:1000元/次